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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5-09-22     浏览量:   

 

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后勤服务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后勤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推进后勤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陕师院党〔2019〕5号)文件精神,结合后勤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是后勤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后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后勤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条 后勤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后勤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后勤行政领导班子和中心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组成成员为后勤的领导班子成员。综合服务科负责人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领导也可确定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后勤服务管理中心主任主持,涉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稳定安全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议题,一般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实行例会制,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2.研究制定后勤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后勤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工会工作,以及稳定安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4.研究决定后勤运行机制,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方案。

5.研究决定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岗位调整、培养培训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

6.研究决定职工的招聘录用、人事调配、职称评审及外聘员工用工等事宜;研究职工年度考核结果、考评奖惩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研究年度经费预算和收入、大额资金使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讨论研究改造工程与维修项目的立项,大宗物资、重要设备的采购。

8.研究后勤安全稳定工作,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事项。

  9.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确定

第八条 后勤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第九条 后勤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条 议题确定后,由综合服务科负责通知会议,并将有关材料提前送达相关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将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讨论决定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会后,必要时可由综合服务科负责人拟定会议纪要,交主持人审定后签发至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并根据议题内容抄送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必要时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传达至后勤职工有关人员,发挥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七条 凡议事过程中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等的利益相关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维护班子团结,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涉及保密的内容。

第六章 决定决议执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后勤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党政联席会未做出新的决定和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后勤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的,应及时召开后勤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讨论决定。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后勤服务管理中心综合服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