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院全体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集团管辖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必须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二、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必须将学院人员(重点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模底造册、分类管理。
三、严格遵守婚姻法,凡未达到结婚年龄的职工不得批准结婚。未达到生育年龄的职工坚决不准生育。在政策范围内允许生育的职工,必须按市计生委规定办齐一切手续,手续不全者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罚。
四、提倡晚婚、晚育,正常生育的职工一律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假和享受福利待遇。
五、独生子女按国家、省和市规定享受一切待遇。
六、超生或计划外生育人员按国家规定和本市规定给予处罚,本人及所在部门当年不得评先进。
七、对抓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一定成绩的人员,学院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对攻击、侮辱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人或事,学院将给予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