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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集团档案管理办法
2011-02-20 14: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集团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档案是指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管理是指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开放、利用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集团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利用和开发。

第五条  为保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集团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集团档案工作受院档案室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八条  集团日常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九条  档案立卷应当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卷内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反映集团日常工作的真实内容,手续完备,制作和书写材料利于长期保存。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集团的档案应当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科学分类,分类应当保持前后一致,具有稳定性。

第十二条  将归档案卷按照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第十三条  档案要科学地编写档号,一个机关的案卷目录号不能重复,一本案卷目录内的案卷号也不能重复。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档案基本情况表。

第十五条  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离职前将本人保管的档案数量和状况交待清楚。

第十六条  档案的借阅

1、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档案。但是如果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机密文件,必须经办领导负责人批准。外单位来查阅本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2、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不涂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

4、档案工作者必须热情服务,并认真地检查归还的档案有无遗失、涂损等现象。

第十七条  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核定保管期限,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十八条  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1、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其中:永久为 50 年以上,长期为 16 年至 50 ( 50 ) ,短期为 15 年以下 ( 15 )

2、档案保管期限,从档案的所属年代的次年 1 1 日起计算,计划、协议、协定、合同等有关文件,按其有效期满后次年 1 1 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的销毁清册一起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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